参展须知:
1、参展申请得到组展单位确认后,请参展单位按照付款通知要求电汇展位定金到组展单位指定账户。参展单位逾期付款的将视为放弃参展,原定展位组展方有权另行安排。贸促会受参展单位委托为其提供展位申请、展品运输和报关、展台设计和搭建、对外联络等展览服务。
2、参展单位应当合法参展,严格遵守展会各项规定,并承诺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如因参展单位侵权行为而给他人或组展方造成损失的,应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3、参展单位在确认参展、交纳定金和/或参展费用后又放弃或终止(或低于约定参展面积的50%)参展的,定金和/或参展费用不予退还;组展单位前期为参展单位参展支付相关费用的,此费用应由参展单位承担,参展单位应在放弃参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费用支付给组展单位或从参展单位已交给组展单位的多余费用中扣减,给组展方造成损失(包括不限于经济损失)的,组展方保留进一步追究责任的权利。
4、参展单位应保证所有提交资料的真实、准确、合法。
5、请参展单位根据招展通知及组展单位随后发放的系列通知或文件中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6、参展单位保证参展人员遵守国内外法律法规、外事纪律并按时回国。
7、如实际分配展位面积(或形式)与申请的不一致,应以主办方最终确认的位置为准。展位一经确认,不能退定,参展单位因参展人员被拒签而被迫取消参展或因未通过组委会的审查丧失参展资格而退展,组展单位协助办理后续事宜,并尽最大可能减少参展单位的损失。
8、双方协定,此合同条款为双方商业秘密,双方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透露,违者另一方有权追究责任。
9、双方因参展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将争议提交组展单位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
10、本展会参展申请表/合同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章确认后具有合同效力。签章后的传真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11、未尽事宜,双方本着友好协商原则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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