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04号),切实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自2012年1月1日起,泰州市贸促会将免征小型微型企业(以下简称小微企业)原产地证明书费和ATA单证册费。有关要求和工作程序通知如下:
1.遵循企业自愿的原则,申请免缴原产地证书费的企业应
自行向我会申报并填写《小型微型企业免缴贸促会原产地证明书费申请表》,以及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表格填写要求内容真实、准确、规范、完整,签字印章齐全、有效。
2.企业应认真填报的《贸促会小型微型企业免缴原产地证明书费申请表》,并提供如下相关佐证材料:(1)企业社会养老保险证明或代缴所得税证明;(2)企业上一年度营业额证明或纳税证明;(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或企业的资产负债表;(4)国家统计部门或工信部门、税收部门对小微企业的确认材料。
3.我会对完成备案登记的企业免征其原产地证书费。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届满时,企业应重新申请备案。
4、申请免缴ATA单证册费的企业需填报《小型微型企业免缴贸促会ATA单证册费申请表》,并提供如下材料:(1)会计师
事务所出具的企业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或其他能证明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资产总额情况的有效证明;(2)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或确认的企业缴纳社会保险人数证明或其他能证明企业从业人数的有效证明;(3)货运代理、物流公司、会展服务公司等非货物所有权人作为申请人时还应提供货物所有权人授权其对货物自由处分权的相关证明。
泰州市贸促会
二○一二年三月十四
附件:1.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2.小型微型企业免缴贸促会原产地证明书费申请表
3.小型微型企业免缴贸促会ATA单证册费申请表
小型微型企业免缴贸促会原产地证明书费申请表
申请企业声明:
本企业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微型企业标准,特此申请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04号)免缴原产地证明书费用。如有虚假申报,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具体申报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企业在贸促会注册号 |
|
工商执照注册号 |
|
企业税务
登记号 |
|
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万元)、资产总额(万元) |
|
企业社保登记证号 |
|
企业从业人员数(人) |
|
所属行业及企业类别(请在合适的选项内勾选,每个企业只能选一个选项):
□农、林、牧、渔业 □ 工业 □建筑业 □批发业
□零售业 □ 交通运输业 □仓储业 □邮政业
□住宿业 □餐饮业 □信息传输业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房地产开发经营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物业管理 □其他未列明行业
|
申请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特别提示:签证机构对申请免缴原产地签证费的企业资料备案登记后,备案有效期自备案登记完成之日起计算为期一年。在有效期内企业类型有变化,企业需主动到签证机构办理企业类型变更手续。因企业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造成的后果,由企业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小型微型企业免缴贸促会ATA单证册费申请表
申请企业声明:
本企业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微型企业标准,特此申请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04号)免缴ATA单证册费用。如有虚假申报,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具体申报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 |
|
工商执照注册号 |
|
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万元) |
|
企业从业人员人数 |
|
其他证明名称 |
|
企业联系人 |
姓名: 电话: |
所属行业及企业类别(请在合适的选项内勾选,每个企业只能选一个选项):
□农、林、牧、渔业 □ 工业 □建筑业 □批发业
□零售业 □ 交通运输业 □仓储业 □邮政业
□住宿业 □餐饮业 □信息传输业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房地产开发经营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物业管理 □其他未列明行业 |
申请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特别提示:签证机构对申请免缴ATA单证册费的企业资料备案登记后,备案有效期自备案登记完成之日起计算为期一年。在有效期内企业类型有变化,企业需主动到签证机构办理企业类型变更手续。因企业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造成的后果,由企业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