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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发布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
点击数:628    更新时间:2023/2/3 8:52:59    收藏此页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发布公告称,自公告印发之日起1年内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可实现退运进境“零税负”。
(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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