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日发布关于修订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要求降低部分政府定价收费标准,合并收费项目并规范收费行为。通知要求,将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引航(移泊)费、航行国内航线船舶拖轮费的收费标准分别降低15%、20%、10%和5%。通知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原交通部《关于收取港口设施保安费有关事宜的通知》(交水发〔2006〕238号)和《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交水发〔2017〕104号)同时废止。(中国新闻网)